為結合鼓勵青年才俊積極參與公共政策與事務,凝聚牙醫界團結意識,培育領導幹部,體認國際情勢,共同致力推動公會改革,促使與青年會員醫師的公通交流,參與服務,以增進會員福祉。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1 | 主委 | 黃常樹 |
2 | 副主委 | 黃映綺 |
3 | 副主委 | 賴重志 |
4 | 副主委 | 顏國濱 |
5 | 執行長 | 林書儁 |
6 | 委員 | 李宜昇 |
7 | 委員 | 李建雄 |
8 | 委員 | 周峻暉 |
9 | 委員 | 卓郁純 |
10 | 委員 | 吳崇瑋 |
11 | 委員 | 林又新 |
12 | 委員 | 倪志偉 |
13 | 委員 | 莊惟然 |
14 | 委員 | 莊詠豪 |
15 | 委員 | 莊豪文 |
16 | 委員 | 柳依青 |
17 | 委員 | 許明翰 |
18 | 委員 | 陳士治 |
19 | 委員 | 陳育群 |
20 | 委員 | 陳柄世 |
21 | 委員 | 陳欽章 |
22 | 委員 | 陳億儒 |
23 | 委員 | 陳麗娟 |
24 | 委員 | 陳麒鴻 |
25 | 委員 | 張永豪 |
26 | 委員 | 張伊呈 |
27 | 委員 | 葉騰鴻 |
28 | 委員 | 趙彥雰 |
29 | 委員 | 賴柏安 |
30 | 委員 | 賴建宏 |
31 | 委員 | 魏子洋 |
32 | 委員 | 蔣寶漳 |
33 | 委員 | 謝安群 |
34 | 委員 | 謝秉諺 |
35 | 委員 | 戴年豐 |
36 | 委員 | 龍俊宏 |
37 | 委員 | 蘇偉誠 |
38 | 委員 | 蘇義凱 |
(109.08.29)第十四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青年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目標與任務:為結合鼓勵青年才俊積極參與公共政策與事務,凝聚牙醫界團結意識,
培育領導幹部,體認國際情勢,共同致力推動公會改革,促使與青年會員醫師的溝通交流,參與服務,
以增進會員福祉,組織青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執行長一人,委員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指派,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及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相同,均為義務職;「1.委員會之委員除全聯會指派之會議視為公假外,委員連 續 三 次或累積五次未出席者,改為列席人員。2.上述之列席人員因連續三次出席者,得復聘為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
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工作小 組。
第七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 會全國 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