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以提昇牙醫醫療水準及牙醫形象,維護牙醫界之權益,參與公益及社會活動、關懷弱勢團體為宗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會運動及公益委員會組織章程
(86.04.13) 第六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86.05.04)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88.03.07) 第六屆第十三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88.04.11) 第六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修定通過
(88.06.06)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88.09.19) 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88.12.19)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89.12.16) 第七屆第七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0.04.08)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91.03.17) 第七屆第十一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暨社會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席會修定通過
(91.11.03) 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92.01.05) 第八屆第二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暨社會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席會修定通過
(93.06.27) 第八屆第八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暨社會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席會修定通過
(93.09.19) 第八屆第十一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4.09.25) 第九屆第二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5.03.19) 第九屆第四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5.09.17) 第九屆第六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5.12.17) 第九屆第七次理事會修定通過
(97.05.04)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更名
(97.06.01) 第十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修定通過
(98.06.21) 第十屆第五次理事會修定通過並更名
(99.05.02)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本委員會以提昇牙醫醫療水準及牙醫形象,維護牙醫界之權益,參與公益及社會活動、關懷弱勢團體為宗旨。
(刪除)
業務
- 多舉辦藝文活動,以強化我牙醫界人文素養。
- 協助解決牙醫界之問題。
- 改善醫療環境。
-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對牙醫界有益之社會活動。
- 協助扶持弱勢團體。
為因應業務之需求,本委員會得設立下列單位:
- 活動組
- 聯誼組
- 公益組
- 法案組
- 執行組:業務內容以衛環立委、全國不分區立委及各政黨與本會聯繫之工作。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義務職且為職務職,由全聯會理事長及所屬各縣市公會理事長組成。主任委員由全聯會理事長兼任。並得由委員中遴選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設執行長乙名,副執行長若干名,由主任委員任派。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聘任。
(刪除)。
視需要召開委員會,委員會之召開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五名以上之連署召開之。
會議之主席由主委擔任之,若主委不克出席,則由主委指派一名副主委代理之。
本委員會預算之動支,需於三個月前填具完整之計劃書送交本委員會,並經由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若款項超過一百萬時,則須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關牽涉到政治性之款項,則須四分之三通過。
若符合第三條第四款及具有時效性者,授權主任委員或執行長權宜處理後,送委員會追認之,其金額上限為二十萬元整。
前項執行長權宜處理之情形,須經主任委員同意。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本章程由委員會訂定之,並經理事會通過,修改時亦同。
江錫仁 | 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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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岳 | 執行長 |
温斯勇 | 委員 |
蘇文藝 | 委員 |
蔡志明 | 委員 |
張香茂 | 委員 |
楊家華 | 委員 |
藍鴻文 | 委員 |
徐治民 | 委員 |
簡志成 | 委員 |
周公亮 | 委員 |
蘇祐暉 | 委員 |
李春生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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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守正 | 委員 |
李泰憲 | 委員 |
蘇進敏 | 委員 |
張世諴 | 委員 |
陳建忠 | 委員 |
陳建璋 | 委員 |
莊世豪 | 委員 |
吳志浩 | 委員 |
陳清家 | 委員 |
歐再富 | 委員 |
盧懷浯 | 委員 |
(112.07.30經本會第15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改選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