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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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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令制度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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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從事有關牙科醫療制度、法令等建設性研究以提高牙科醫療水準,促進全民健康,保障牙醫師執業權益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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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現有醫療法令研修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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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顧問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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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應予自動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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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三常設性工作小組及其研修予檢討之法令如下,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任務性工作小組:
1.醫療法案及法規組:
A.醫療法
B.醫師法
C.藥事法、醫事放射醫師法、牙體技術師法、護理人員法
D.遊說法、政治獻金法
E.中央法規標準法
F.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G.立法院組織法
H.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I.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J.請願法
K.行政程序法
2.健保法規組及醫事糾紛法務服務組
A.全民健康保險法
B.全民健康保險局組織法
C.健保相關管理辦法
D.健保局委託契約
E.民法
F.民事訴訟法
G.刑法
H.刑事訴訟法
I.訴願法
J.行政訴訟法
3.一般法務及會員服務組
A.人民團體法
B.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C.(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D.建築法
E.消防法
F.公平交易法
G.消費者保護法
H.所得稅法
I.勞動基準法
J.勞工保險條例
K.廢棄物清理法
L.廣播電視法(有線、衛星)
M.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N.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O.教育部及考試院相關法規
P.本會章程及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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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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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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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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