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探討設立口腔各分科之必要性及建立適合國內情況之分科制度。
二、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之相關規定。
三、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計劃及課程之相關規定。
四、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相關規定。
五、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之相關規定。
六、研議口腔分科醫師繼續教育訓練及教育積分認定之相關規定。
七、參與及建議政府單位對於分科醫師制度之研修與檢討。
八、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之專科醫師發展相關審議任務。
九、建立各專科教育、訓練及發展相關反映平台,以促進牙醫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發展為目標。
(103.05.25) 第12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103.09.21) 第12屆第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12.09.17) 第15屆第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口腔分科審議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設立以培養優秀口腔分科醫師及發展國內牙醫醫療之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發展為目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探討設立口腔各分科之必要性及建立適合國內情況之分科制度。 二、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之相關規定。 三、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計劃及課程之相關規定。 四、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相關規定。 五、探討口腔分科醫師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之相關規定。 六、研議口腔分科醫師繼續教育訓練及教育積分認定之相關規定。 七、參與及建議政府單位對於分科醫師制度之研修與檢討。 八、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之專科醫師發展相關審議任務。 九、建立各專科教育、訓練及發展相關反映平台,以促進牙醫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發展為目標。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執行長一人、副主委及委員若干人,並得依分科性質需要設置不同分科專業委員,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執行長、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應予自動解任。 第 七 條 申請分科醫師審議之資格、實施審議之程序及步驟、審議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分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分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限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第 九 條 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分科醫師證書。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工作小組。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15屆口腔分科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 ||
NO | 姓名 | 職稱 |
1 | 黃茂栓 | 主任委員 |
沈茂棻 | 顧問 | |
2 | 賴宜姍 | 執行長 |
3 | 李昀 | 副主任委員 |
4 | 周公亮 | 副主任委員 |
5 | 施皇仰 | 副主任委員 |
6 | 顏國濱 | 副主任委員 |
7 | 吳金俊 | 醫牙共照小組組長 |
8 | 方致元 | 委員 |
9 | 何易 | 委員 |
10 | 林益弘 | 委員 |
11 | 林敬凱 | 委員 |
12 | 莊世豪 | 委員 |
13 | 莊淑芬 | 委員 |
14 | 陳俊呈 | 委員 |
15 | 陳信銘 | 委員 |
16 | 陳菁琪 | 委員 |
17 | 陳億儒 | 委員 |
18 | 曾建福 | 委員 |
19 | 黃良吉 | 委員 |
20 | 黃峻德 | 委員 |
21 | 楊岳炤 | 委員 |
22 | 温斯勇 | 委員 |
23 | 劉振聲 | 委員 |
24 | 賴建宏 | 委員 |
25 | 謝宗慈 | 委員 |
113.05.21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