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為辦理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及相關事務,特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委託契約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牙醫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制定本組織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牙醫總額支付之各項事宜。本會之決議應提請理事會核備,若有爭議事項則由理事會裁定之。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由牙醫全聯會理事長、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健保會委員、本會主委、副主委、執行長、副執行長、各室主任、專案召集人、本會六區審查分會代表各一名、醫院代表四人及中華牙醫學會一人、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口醫會委員組成,前述職務職之委員連續二次未出席者改為列席。非因審查執行會職務擔任委員外之其他職務職者得指定代理人。委員之任期與牙醫全聯會理事會同。牙醫全聯會理事長或理事經理事會推派為本會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顧問數名,顧問由曾經擔任過本會主任委員者或由主任委員依其專業聘任者擔任之。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二十人(得內含首席副主任委員一名)、執行長一人,承本會之命,協助主任委員綜理事務,並受牙醫全聯會理事會之監督。本會置副執行長十五人(得內含首席副執行長一名),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本會設置工作組,成員由理事長、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健保會委員、主任委員、副主委、執行長、副執行長及本會各室主任、小組長、專案召集人、和任務所需成員等組成經本會通過,處理本會經常事務。
為協調本會與各分會之業務,本會設置業務協調會報,成員為本會理事長、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健保會委員、主任委員、執行長、各組室主任、專案召集人、首席副主任委員、首席副執行長、各分會主委或輪職常務委員,每季召開一次;地點由本會決定。
第 五 條 本會得設下列單位:
一、醫管室
二、醫審室
三、企劃室
四、秘書室
五、資訊室
六、醫療品質室
七、研發室
八、專案小組
上述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及成員若干名。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名及成員若干名。各處室及專案小組成員由其主任及召集人聘任之。
第 六 條 本 會下 設台北、北區、中區、南區、花東、高屏六區審查分會。
第 七 條 醫管室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資源合理運用作業(含輔導作業)。
二、稽核訪查。
三、輔導申訴。
第 八 條 醫審室之職掌如下:
一、爭審。
二、審畢案件評量作業。
三、審查申訴。
四、審查注意事項修訂與解釋。
第 九 條 企劃室之職掌如下:
一、牙醫總額之長期規劃
二、法規。
三、專案計劃設計。
四、研究計劃。
第 十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財務。
二、公關。
三、執行報告。
第十一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處理總額相關資訊運算。
二、專案分析與發展各分會資訊需求。
三、研發分析各治療項目之資訊檔案。
第十二條 醫療品質室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品質之促進
二、臨床治療指引
第十三條 研發室之職掌如下:
一、學術研究。
二、談判規 劃。
第十四條 分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各分會內牙醫師地方公會理事長及本會所核定人員組成之。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因理事長職務職之委員,不在此限。各分會委員任用及解任悉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幹部自律管理要點」辦理,並嚴格執行。各分會設主任委員一名或常務委員數名,其遴選及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依各分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辦理。
各分會主委或輪職的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定期之業務協調會報,各分會主委或輪職的常務委員連續二次未出席者,各分會應更換主委或常務委員,並依規定報本會核准通過。
第十五條 分會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管組:全民健保簽約醫事機構證照之管理,依各項資料確認醫療院所之勸告、糾正、輔導及執行,其它醫務管理事項。
二、醫審組:特約醫 療機構費用申報之審核(初審、內部複審、申覆審查),醫療品質之查核,違規事項之提報查核等事宜。
三、資訊組:各項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之收集、統計及分析。
四、財務組:管理本會款項收支,編定財務目錄並負責保管,編製各項預算表、收支報表及財務報表。
五、秘書組:負責處理文書、庶務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分會得置組長、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之各分會組織章程,由本會擬定或由各分會擬定草案經報本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會各室依職掌,管理監督並協調各分會各組運作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管理監督並協調各分會運作事宜。
第二十條 上述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若有爭議,由本會提案議決。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為辦理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及相關事務,特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委託契約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成立本委員會。
本會委員,由牙醫全聯會理事長、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健保會委員、本會主委、副主委、執行長、副執行長、各室主任、專案召集人、本會六區審查分會代表各一名、醫院代表四人及中華牙醫學會一人、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口醫會委員組成,前述職務職之委員連續二次未出席者改為列席。非因審查執行會職務擔任委員外之其他職務職者得指定代理人。委員之任期與牙醫全聯會理事會同。牙醫全聯會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經理事會推派為本會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置顧問數名,顧問由曾經擔任過本會主任委員者或由主任委員依其專業聘任者擔任之。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二十人(得內含首席副主任委員一名)、執行長一人,承本會之命,協助主任委員綜理事務,並受牙醫全聯會理事會之監督。本會置副執行長十五人(得內含首席副執行長一名),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本會設置工作組,成員由理事長、牙醫全聯會推派之健保會委員、主任委員、副主委、執行長、副執行長及本會各室主任、小組長、專案召集人、和任務所需成員等組成經本會通過,處理本會經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