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以提昇議事效率與強化委員會功能為宗旨。
程序委員會組織章程
(91.08.25) 第八屆第一次程序委員會通過
(91.09.15) 第八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92.01.05) 第八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第五條通過
(95.12.17) 第九屆第七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8.09.20) 第十屆第六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程序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以提昇議事效率與強化委員會功能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提案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所交付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執行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執行長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執行長承本委員會之命,協助主任委員綜理事務,並受本會理事會之監督。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執行長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應予自動解任。
第 八 條 會議提案,除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案應召開委員會並提送理事會審定外,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副秘書長列席。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經費社團法人由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
承辦業務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人員兼辦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15屆程序委員會委員名單 | ||
No. | 姓名 | 職稱 |
1 | 江錫仁 | 主任委員 |
2 | 吳享穆 | 執行長 |
3 | 吳永隆 | 委員 |
4 | 吳志浩 | 委員 |
5 | 吳廸 | 委員 |
6 | 吳棋祥 | 委員 |
7 | 宋政隆 | 委員 |
8 | 周公亮 | 委員 |
9 | 周安平 | 委員 |
10 | 周彥儒 | 委員 |
11 | 林敬修 | 委員 |
12 | 施皇仰 | 委員 |
13 | 徐邦賢 | 委員 |
14 | 徐振祥 | 委員 |
15 | 張世諴 | 委員 |
16 | 陳世岳 | 委員 |
17 | 陳信利 | 委員 |
18 | 黃茂栓 | 委員 |
19 | 黃常樹 | 委員 |
20 | 楊文甫 | 委員 |
21 | 劉宏鋒 | 委員 |
22 | 蔡欣原 | 委員 |
23 | 蔡珍重 | 委員 |
24 | 鄧乃嘉 | 委員 |
25 | 蘇文藝 | 委員 |
26 | 蘇祐暉 | 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