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
115.01.01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1.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27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三、附表四之三、附表五之三、附表六之三、附表六之四、附表七之三、附表八之四、附表八之五,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2.衛生福利部令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請下載檔案。
政府單位專案計畫
一般性
115/06/05
口腔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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