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委員會
【牙醫戒菸服務】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自112年11月1日起適用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如附件)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0月12日國健教字第1110761077A號函—「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之修正,主要係配合112年1月1日起調增戒菸服務補助基準,並修正相關規範,期擴增醫事機構對戒菸服務之參與,並提升戒菸服務品質。(主要修正內容之前後對照表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戒菸服務特約機構):第一節將具戒菸服務資格之公共衛生師納入得申請補助之戒菸服務人員,另配合實務,修正特約申請書(附錄一)、增加終止契約申請書(附錄二),及第三節有關戒菸服務特約機構資料異動申請,及異動函文範本(附錄三、四)。

(二)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項):

1.將「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及「戒菸衛教療程個案紀錄表」整併及簡化為「戒菸服務療程個案紀錄表」。

2.有特定情事時,得於病歷或紀錄表敘明理由後,提供第三療程;第三療程經審查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

3.住院未達八日之戒菸衛教間隔由四日(含)以上修訂為二日(含)。

(三)第三章(補助基準及申報程序):

1.「戒菸治療服務費」更名為「戒菸診察費」,並將自行調劑或處方釋出案件均調增為300元/次(申報代碼:E1027C):西醫師或牙醫師申請此項補助費用時,「戒菸服務療程個案紀錄表」內之「診察說明」,如未勾選「動機式晤談」或「治療決策」或「復吸處理」,且病歷未依醫療法規範記載服務內容者,不予補助。

2.「藥事服務費」更名為「調劑費」,各層級用藥1週均調增16元/次,用藥2週均調增13元/次。

3.「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更名為「戒菸衛教費」:申請此項補助費用時,「戒菸服務療程個案紀錄表」內之「衛教說明」,應註明衛教內容或代號,未註明者,不予補助。

4.增加初診後1年之「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代碼: E1028C、 E1029C)。

三、請各戒菸服務特約機構就本次修正內容,涉及診間醫令及健保申報資訊系統調整部分,及早因應處理。

四、另,該署為鼓勵更多基層醫師參與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對參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代謝症候群管理計畫」之基層診所醫師,如首次提供戒菸服務,給予獎勵費500元/位。

五、「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可於該署網站(下載路徑:首頁>服務園地>活動訊息>本署公告)、「本署委託戒菸治療與管理」及「醫事機構戒菸服務系統」網站下載,如有疑問,請洽該署戒菸治療與管理窗口,電話(02-2351-0120)。

政府單位專案計畫
一般性
111/10/21
口腔衛生委員會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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