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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業務】108年本會辦理身心障礙課程(10/20高雄場、12/08台中場、12/15臺北場)
108年本會辦理身心障礙課程(10/20高雄場、12/08台中場、12/15臺北場)課程通知公文電子檔詳如附件。
序號 |
場次 |
開課日期 |
報名期限 |
1 |
高雄 |
10/20 |
即日起至10/14截止報名(額滿為止) |
2 |
台中 |
12/08 |
即日起至11/29截止報名(額滿為止) |
3 |
臺北 |
12/15 |
即日起至12/06截止報名(額滿為止) |
1.本會不受理醫師報名,請醫師逕向所屬縣市公會報名,報名方式僅受理「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各縣市公會電話及傳真詳附件三、報名表格詳附件四);本會將告知各縣市公會報名情形,並於開課前以手機簡訊通知醫師報名場次。(報名表格未填妥完整者將不予受理)
2.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學分相關規定如下:首次申請本計畫提供特定身心障礙者牙醫服務之醫師,須接受6學分以上身心障礙口腔醫療業務基礎課程。加入計畫後,每年仍須再接受4學分以上之身心障礙口腔醫療業務相關再進修教育課程(每年再進修課程不得重複,執行到宅牙醫醫療之醫師須修習與到宅牙醫醫療之相關學分),並檢附積分證明後,得於下一年度繼續執行此計畫。本計畫之醫師須累積七年以上且超過30(含)學分後,得繼續執行此計畫;惟課程皆須由中華牙醫學會或牙醫全聯會認證通過。
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訪視人員資格:須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之照護院所,且修習居家牙醫醫療相關課程之牙醫師。」。
4.已加入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醫師學分統計情形(截至107年,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查詢連結如下:
http://www.cda.org.tw/cda/committee/cm_download_detail.jsp?dlid=84&cm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