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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加成附表3.3.4通則三之(一)符合分科轉診申請資格名單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三部牙醫,附表3.3.4通則三之(一)第3項符合轉診醫師資格之產製名單處理方式辦理。
二、承上,符合資格者得檢具「牙醫門診總額接受分科轉診之醫療院所申請書」及醫師資格之相關證明,郵寄至本會彙整後送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辦理。
三、計算費用年:1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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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
106/05/23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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