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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060323起適用)
依據106年3月23日衛部心字第1061701720號公告,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五點附件1(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修正重點:
第五點
附件1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
備註:
(四)最新年度之「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列之巡迴服務計畫施行地區、各直轄市及縣市身心障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或班級,亦可申請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
備註:可連結至下列網址下載本會口腔衛生委員會發行之「從小保護牙 老來不缺牙」之衛教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