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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060301起適用)
依據衛部心字第1051702619號公告,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修正重點:
(一)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之規定。(P.1-2)
(二) 修正「附件1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備註:
(1)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僅限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P.5)
(2) 詳列塗氟漆流程。(P.6)
(3) 牙醫師至幼兒園/學校塗氟,每診次每位醫師最高人次以30人為限。(P.6)
(三) 修正「附件2窩溝封填保健服務」備註:本項服務只需攜帶健保卡,不需護齒護照。(P.7)
備註:可連結至下列網址下載本會口腔衛生委員會發行之「從小保護牙 老來不缺牙」之衛教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