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重要-財政部令-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醫師得「合夥」經營診所,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案由:
10112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認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 應認屬僱傭關係101年度起 , 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 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 .....(文繁不及備載 , 敬詳附件一)
 
上述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影響診所合夥關係甚鉅 , 規定內容引起諸疑義 , 爰此本會也基於維護會員權益 , 黃建文理事長帶領諸位幹部們幾經奔走拜會,並與衛生署邱文達署長積極溝通下 , 更結合中西牙三大力量在林鴻池立委召開衛署 , 財政部協調會後 , 終於101.04.24 財政部發佈令補充核釋如下(敬詳附件二)
新解釋令出爐後,未來除醫院負責人診所個別開業醫師外,二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可依執行業務得課稅。確切符合基層醫療機構之實務發展!!
 
本案承蒙執政黨團立委與醫師極力爭取 , 辦理相關事宜 , 合力促成本案圓滿順利達成眾望,特此申謝!
立法委員         林鴻池   
立法委員         徐耀昌
立法委員         廖國棟
立法委員         蘇清泉
立法委員         江啟臣
法律顧問         黃天昭
法制委員會主委   劉俊言
醫審委員會主委   陳義聰
總額委員會主委   陳彥廷
出版委員會主委   石公燦
醫倫委員會執行長 邱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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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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