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審議委員會
假牙脫落後再黏回,屬自費項目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11款規定略以,義齒為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爰特約醫療院所提供保險對象因假牙脫落後再黏回之醫療服務,非本保險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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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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