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公告】113年「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月5日健保醫字第1120126463號公告方案,詳附加檔案。
二、113年方案修訂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配合口腔防治業務移轉至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調整口腔癌篩檢資料提供單位。
(二)修訂核發資格:
- 新增:醫院層級院所當年度須執行「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定疾病病人牙科就醫安全計畫」。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違規院所認定一節之文字。
(三)修訂專業獎勵指標:
- 指標(一)65 歲(含)以上老人恆牙牙冠2 年內自家再補率,核算基礎調降為15%。
- 指標(二)4 歲以上自家乳牙545 天再補率,核算基礎調降為15%。
- 指標(四)全口牙結石清除,核算基礎調升為20%;新增第3項次指標醫令代碼。
(四)修訂政策獎勵指標:
- 指標(一)牙周病顧本計畫,新增醫令代碼91091C。
- 指標(七),原高風險疾病患者照護指標內容移至專業獎勵指標(四)。指標項目修訂為氟化物治療,操作型定義:該院所當年度齲齒經驗之高風險患者氟化物治療(P7302C)申報件數30 件(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