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委員會
108年長期照顧level (I)(II)課程, 即日起報名!
 (請下載附件說明 )

一、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規定:「長照服務人

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依據同法第 18條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二、  有關長期照顧level (I)level(II)開課課程訊息詳附件一 二說明,目的為取得完整長照認證資格強化長期照顧服務領域的能力以利提供民眾良好的長照品質

三、  長期照顧level (I)課程之參加 , 採電腦數位平台學習

108年長期照顧level(II)課程之參加, 請參考附檔說明

(1)            一律採網路報名(www.tma.tw)

    即日起報名至108915日截止。

  聯絡單位 :醫師全聯會 

                官育如小姐   

                02-2752728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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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3
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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