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修正重點 .
主旨:轉知 財政部101年3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10104511551
號令頒布「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週知所屬會員。                                                     
 
說明: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 經紀人業別,增訂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費用率為
60%
二、西醫師業別,增訂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補助
裝置假牙計畫收入之費用率為78%。
三、醫事檢驗師(生)及職能治療師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
入之費用率, 分別由35%及20%調整為43%。
四、增訂牙體技術師(生)業別,費用率為40%。
  其他各業別之100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99年度標 
準。(敬請參酌附件內容)。


附件: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稽徵機關核算100年度執行業務 
           者收入標準
 
正本:各縣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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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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