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補充核釋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
依據:
 
日期
文號:
財政部101.12.05台財稅字第10104639160號
摘要:
補充核釋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主旨: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補充規定,醫

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依醫師法第8條之

2規定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

關係為限。依此,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

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

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

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二、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

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

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引用網址: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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