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1.07) 第七屆第一次公共關係委員會修正通過
(88.12.19)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1.08.25) 第八屆第一次公共關係委員會修正通過
(91.09.15) 第八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5.09.16) 第九屆第六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7.09.21) 第十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09.18)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3.09.21)第十二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關係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負責縱橫公共關係以利業務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主任委員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言人。
二、加強與主管單位之連繫。
三、加強與黨政機關、新聞傳播單位之連繫。
四、負責與中華牙醫學會及各相關牙醫學會充分保持連繫。
五、負責與各縣市地方公會充分保持連繫。
六、負責接待與訪問各縣市地方公會。
七、加強與其他醫事團體之聯繫。
八、加強與其他民間團體之聯繫。
九、負責協調各縣市地方公會意見之溝通。
十、負責調縣市地方公會之糾紛。
十一、協助各委員會安排接待來訪之中外賓。
十二、負責牙醫師整體形象之提昇。
十三、辦理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事宜,並協助其他委員會辦理對外活動。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顧問、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 六 條 本會得設立分組:
一、 政府部門及主管單位組。
二、 民意代表及政黨組。
三、 民間團體組。
四、 媒體及各委員會之協助。
五、 縣市公會及校友會組。
六、 中華牙醫學會及各學術團體組。
七、 公關政策研擬及協助各委員會組。
八、 公關品、禮品、文宣組。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同,且為義務職,若本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未到者,將自動解任本委員會成員身分。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
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聯合會相關會務工作人員辦理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